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備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水利(水電、水務)局,廳直各單位: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水利部關于水利工程開工審批取消后加強后續監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號)和省水利廳《關于實施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鄂水利函〔2011〕259號),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現就做好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備案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備案范圍和時限

1.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以下簡稱“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應當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并自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涉及拆除或者爆破的,項目法人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并在拆除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備案原則
備案實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的原則。
1.省水利廳直管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和廳直單位所屬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報省水利廳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2.市(州、直管市、林區)水利(水電、水務)局直管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縣(市、區)水利(水電、水務)局直管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備案內容
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措施方案備案,內容包括:
(1)項目概況;
(2)參建單位概況,安全管理機構情況;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執證情況;
(4)安全生產有關規章、制度、措施制定情況;
(5)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6)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7)其他有關事項。
2.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資料備案,內容包括:
(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2)擬拆除或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物的說明;
(3)施工組織方案;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5)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等。
四、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備案程序
1.項目法人應當自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填寫《湖北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備案表》(附件),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報送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備案申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備案內容審查資料的完整性,對備案資料完整的,按備案權限進行備案。
2.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時限均要求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有關要求
1.項目法人及其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保證報送資料的真實、有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并報原備案機關。
2.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督促轄區內項目法人按要求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并及時備案。同時,要加強對轄區內備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備案臺賬的管理。對項目法人不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備案責任、未按規定組織備案或未通過備案的,應責令限期改正,視情況給予警告或通報。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將上下半年備案情況統計表報送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水利廳將結合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導定期對各地備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已經開工建設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備案的水利水電工程項目,項目法人應將備案資料于2016年10月15日前報送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并按本通知要求完善備案手續。